114年度司票字第2532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玉昇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徐上媛、張裕賓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簽發票據者之
獨資商號負責人印文為「徐上媛」,
惟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其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之負責人已為「張玉昇」,請釋明徐上媛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