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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5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2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昇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徐上媛、張裕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簽發票據者之獨資商號負責人印文為「徐上媛」,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其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之負責人已為「張玉昇」,請釋明徐上媛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