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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5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2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昇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徐上媛、張裕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徐上媛有何代表相對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並應提出相關證據供參。(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福運小客車租賃行為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張玉昇,為代表簽發票據之人為徐上媛,故有就前開事項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