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5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53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洛斯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洛斯柏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護照號碼及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