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6162號
聲 請 人 黃玫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祥甫、台灣馬克維康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
聲請狀記載之應受裁定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366,000元『及』自民國…之利息」。
三、提出相對人台灣馬克維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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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