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618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186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BOURKIEW GAMOLSAK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 所載發票日為2025年5月2日,然 聲請狀記載為2005年5月2日,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