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628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志偉、張慈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
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張□慈」,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