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708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靜玲、兆鋒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義明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龍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魏靜玲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龍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及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
如查得相對人有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事由並經釋明,聲請人得具狀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
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
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已死亡之人魏靜玲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