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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7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3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助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另狀更正聲請狀附表(聲請狀附表所示兩紙本票票面金額皆為新臺幣46,368,000元,而所附兩紙本票正本票面金額均是新臺幣46,4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