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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7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74號
聲 請 人 英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瑩佳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
本件
發票日
民國114年9月15日(票面金額750000元)之本票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