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7856號
聲 請 人 羅偉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宗暉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
未載,金額新臺幣185,000,000元,利息未約定,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未載,
詎於
113年9月3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
法定
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
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
張票據權利。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由相對人等共同簽發之本票,該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台灣東南資材有限公司,
惟無背書之記載,是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持該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
即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