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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8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211號
聲  請  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侯信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三紙均未記載到期日,請陳報三紙本票「各自」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