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945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哈妮汽車有限公司、陳泓霖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哈妮汽車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
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