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9594號
聲 請 人 林朝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賴明亨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