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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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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9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78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聖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蔣聖祈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未陳報相對人蔣聖祈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