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978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蔣聖祈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
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蔣聖祈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惟未陳報相對人蔣聖祈之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
本票裁定,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