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9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870號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曲建英、曲智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