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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9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893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啓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啓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林啓楠系統顯示為「林■楠」,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