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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0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33號
抗  告  人    李翊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