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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張榕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焙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新臺幣250萬元及50萬元之系爭本票2紙,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