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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子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呂子鈞身分之釋明文件(如工作證、居留證、護照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