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中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中智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189,540元,到期日未載,於113年11月18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外,其餘110,56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經查聲請人提出本票正本,未記載票面金額,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