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中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中智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189,540元,到
期日未載,
詎於113年11月18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外,其餘110,56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提出本票
正本,未記載票面金額,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