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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瑋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