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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50號
聲  請  人  頂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偉  



相  對  人  郭星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肆佰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關於「...其餘新臺幣5,291,785元未獲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新臺幣4,305,125元未獲付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