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陳俊全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陳報狀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
非本院於114年1月8日命聲請人補正之歷年商業登記資料,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