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545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耿永年、李進財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何沛濬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本票記載「逾期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計付利息」,
上開遲延日應為到
期日之
翌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