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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5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耿永年、李進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何沛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本票記載「逾期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計付利息」,上開遲延日應為到期日之翌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