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弈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