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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3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雲翰、陳雲宗、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林洪立」,
    於本院收受聲請狀前已變更為「蔡淑真」,故有聲明承受程
    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
    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