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53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雲翰、陳雲宗、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林洪立」,
惟 於本院收受
聲請狀前已變更為「蔡淑真」,故有聲明承受程
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
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