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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5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李政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