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674號
聲 請 人 李聚源 住○○○○○道00號帝景園第4座37樓A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
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