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678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劉素華、胡博程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素華、胡博程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