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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
聲  請  人  凱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明詳間聲請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
  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核,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