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
聲 請 人 凱棠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胡明詳間聲請
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
應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核,則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