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25號
聲  請  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浚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示,發票日(113年8月31日)及到期日(113年8月20日)與本票正本之發票日(113年8月20日)及到期日(113年8月31日)不符,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