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333號
聲 請 人 蕭琇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答苡青、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0日
聲請狀附表
系爭本票票號
TH0000000金額誤繕為新臺幣200萬元,與本票票面金額新臺
幣20萬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