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許淑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聲請狀第一項聲請事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