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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99號
聲  請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究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或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淑貞二人?請確認或更正之。
二、承上,若相對人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淑貞二人,聲請費用是否為連帶負擔,請確認或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