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809號
聲 請 人 王雅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淑芬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查聲請人
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
所載之本票數量為24張,為僅提出15張本票原本,請更正數量或提出另外9張本票原本。
三、
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
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
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已提示,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
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
參照)。查
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皆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