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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91號
聲  請  人  張紘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
二、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