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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01號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文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本票記載「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上開遲延日應為到期日翌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