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3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志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請求相對人馮志剛與何人「連帶」給付?若聲請人主張連帶(即民國114年4月18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一項)有誤,請另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