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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73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馮義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誠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查相對人佳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更名,並變更法定代理人,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