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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
聲  請  人  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薽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23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三行記載提示日為114年12月17日,附表記載提示日為113年12月17日,二者不符,請陳明提示日究為何日?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