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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怡雯、范有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范怡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