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01號
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明宏、陳茹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多少。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22004元,或179550元?
三、利息利率是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