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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華義成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修正條文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可參司法院網站)。
二、查系爭本票發票人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