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728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盛重機工程有限公司)、蔡光曜、潘雅雯、鴻運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