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被
繼承人鄒青熒之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
債權人聲請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
債權人聲請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認無
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
移轉管轄。
二、
查本件被繼承人鄒青熒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林口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