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王永明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王永明
住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有卷附除戶謄本
可參,依
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