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李世雄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李世雄前向聲請人借貸,尚積欠新臺幣3,473,698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
惟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
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
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世雄(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24號裁定選任鄭崇文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