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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世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世雄前向聲請人借貸,尚積欠新臺幣3,473,69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世雄(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24號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