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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69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相  對  人  林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進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進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5月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添丁係被繼承人林進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兄,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3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及其父母之除戶謄本、繼承人名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