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繼承人黃萬盾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黃萬盾住所地為臺北市大同區,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