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許國文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
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國文許國文(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債權人,
惟被繼承人許國文已於民國105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許庭浩、許廷源已
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許令芸、Jenny Hsu、Jason Hsu及配偶Parani KrachomKaew,聲請人曾對上述4人訴請返還借款,因繼承人Jenny Hsu、Jason Hsu及Parani KrachomKaew海外
住居所不明遭駁回,僅就繼承人許令芸取得民事判決,聲請人取得
確定判決後,向地政機關辦理被繼承人所有之房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因聲請人不知繼承人之海外居住地址,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
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435號判決、確定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及
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許國文於繼承開始時,其尚有子女許令芸、Jenny Hsu、Jason Hsu及配偶Parani KrachomKaew,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相關案件,雖未查得繼承人Jenny Hsu、Jason Hsu及配偶Parani KrachomKaew之
年籍資料,無從確認其等是否為繼承人,然可確認被繼承人尚有一女許令芸,許令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拋棄繼承,再依許令芸之戶籍資料所載其於106年7月3日出境、108年7月25日逕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許令芸雖出境國外,然未有死亡登記之紀錄,且許令芸為60年次,亦尚難以其出境未歸而率斷其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故許令芸為被繼承人之
適法繼承人應屬無誤。從而,被繼承人許國文既尚有繼承人許令芸,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